6月4日,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質監局聯合印發了《北京市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京環函〔2016〕293號,簡稱《辦法》),有力地推動了本市低氮改造工作開展。為進一步明確《辦法》要求,對相關事項補充規定如下:
一、低氮改造項目補助范圍
補助資金支持與低氮改造項目直接相關投資,具體包括:
1.低氮設施及附屬配件(燃燒器、閥組、電子比調設備、鍋爐本體、煙道、煙氣再循環設備、冷凝器等;單臺20蒸噸以上鍋爐加裝的SCR等末端脫硝裝置)。
2.原有鍋爐及相連接設備拆除工程(燃燒器、鍋爐本體、送風機、煙囪、鍋爐基礎、鍋爐連接管件等)。
3.新設備安裝工程(低氮燃燒器、鍋爐本體、閥組、電子比調設備、煙氣再循環設備、冷凝器、配電自動化系統、消防報警系統、與原鍋爐房內系統連接、煙囪安裝、鍋爐基礎工程等)。
4.鍋爐房內部因低氮改造造成的地面、內墻、頂棚拆除恢復工程等。
5.設計、招投標、監理等二類費用。
6.低氮改造后應使用高效、節能的低氮設備,單臺設備應不低于100kW或0.143蒸噸。
7.補助資金不支持鍋爐房增容,電力、燃氣擴容部分。
二、低氮改造項目投資評審
(一)評審主體
評審工作由各區財政評審中心組織開展,各區財政局也可委托區政府主管部門聘用第三方評審機構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涉及的相關費用由各區財政局負責解決。
(二)市屬全額預算撥款單位低氮改造項目投資評審
市屬全額預算撥款單位實施低氮改造的,可在完成改造方案和改造預算編制后,向各區政府主管部門申請預撥資金;各區政府主管部門嚴格按照上述低氮改造項目補助范圍,對轄區市屬全額預算撥款單位改造預算進行嚴格審查,并按照預算的70%先行撥付預撥資金;對于改造單位申報的低氮改造預算虛高,總投資超過補助資金公式計算的補助額6倍的,各區政府主管部門要督促其厲行節約、優化方案,并在《辦法》竣工結算評審基礎上增加事前預算評審環節,根據評審結果合理撥付預撥資金;項目完工后,根據財政評審中心對竣工結算的審核結果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三)單臺20蒸噸以上低氮改造項目投資評審
各區政府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查轄區單臺20蒸噸以上燃氣鍋爐低氮改造預算;在竣工階段要對項目投資進行嚴格事后結算評審,依據項目補助范圍內審定的實際投資額,按照《辦法》給予相應比例的補助。
三、單臺1蒸噸以下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
單臺1蒸噸(含)至20蒸噸(含)低氮改造項目,補助資金按照《辦法》第六條所列公式計算;單臺1蒸噸以下的小鍋爐、模塊爐,補充如下計算公式:
1.采用方式一改造
補助資金=鍋爐容量×5.5 (萬元)
2.采用方式二改造
補助資金=鍋爐容量×2.7 (萬元)
3.采用方式三改造
補助資金=鍋爐容量×9.6 (萬元)
四、其他事項
(一)《辦法》規定,“各區政府主管部門將項目驗收情況報送區財政局,由各區財政局將補助資金撥付到各鍋爐業主單位”,也可委托各區政府主管部門代為撥付。
(二)補助資金核定時,應分別按照鍋爐房改造前、改造后的鍋爐數量與單臺規模代入補助資金公式計算,以計算結果的較低值撥付補助資金。
(三)位于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項目,市級補助資金納入市財政對大興區支持的項目總預算。
(四)本補充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辦法》中如有與本補充規定不一致之處,以本補充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