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單臺出力65 t/h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層燃爐及拋煤機爐。
本標準適用于上述現有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新建、改建、擴建鍋爐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及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如需詳細了解本標準,可點擊